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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日前被媒體曝光的“打砸租戶”、“靠炒礦暴富”的神木縣財稅監督檢查局副局長陳志平,神木縣財稅監督檢查局局長表示,從2008年起就很少看到陳志平。今年3月份,陳志平正常上班了。打砸事件發生後,陳志平請假,再沒有見到他。該局長稱,因為陳志平的行為目前還沒有定性,所以還不好評價,“這些行為都是個人行為,與工作單位沒有關係”。
  在陳志平積累“上億身家”的經商過程中、在其“靠炒礦暴富”的發家史當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許確實還有待進一步的深入調查、“定性”。比如,陳志平在經商過程中是否存在利用其“財稅監督檢查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非法牟利行為,像逃稅、偷稅等。
  但是,如果回到公務員管理的角度來看,面對陳志平長期以公務人員身份兼職經商,以及“從2008年起就很少看到陳志平”的基本事實,其所在單位仍然強調“陳志平的行為目前還沒有定性,還不好評價”,“這些行為都是個人行為,與工作單位沒有關係”,無疑就顯得太過荒誕和匪夷所思了。
  《公務員處分條例》明確規定,公務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從目前媒體報道的情況來看,陳志平的“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大張旗鼓、明目張膽,事實上早已完全荒廢犧牲了公務員本職、涉嫌“長期曠工”。甚至身為局長的一把手也“從2008年起就很少看到陳志平”,而僅僅只是在“今年3月份”,陳志平才“正常上班”。依據《公務員法》,“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
  在這種法律法規背景下,神木縣財稅監督檢查局不僅遲遲不對陳志平長期公然違法經商的行為定性,甚至也不對其長期脫崗、曠工行為定性,更不依法對其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強調“都是個人行為,與工作單位沒有關係”,令人殊為不解。
  針對當官與發財,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如果覺得當幹部不合算,可以辭職去經商搞實業,但千萬不要既想當官又想發財”。而現在,身為神木縣財稅監督檢查局副局長的陳志平,不僅“既想當官又想發財”而且已經“心想事成”,不僅做到了“既當官又發財”,而且是“暴富發大財”、“身家上億”,坐擁大量“物業、豪宅和名車”,神木縣財稅監督檢查局以及當地紀檢機關心中究竟有著一種怎樣違背公職倫理和黨紀國法的“當官發財”觀,無疑值得深入反思、追問。
  張貴峰  (原標題:副局長長期違法經商,豈能還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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